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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目标成本法#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 ——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我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首批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101号—战略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2.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0-201号—预算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304号—成本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403号—营运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5.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500-502号—投融资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6.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603号—绩效管理相关应用指引

7.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1号—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

8.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2号—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用指引

财 政 部

2017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成本法,是指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目标售价和目标利润为基础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通过各部门、各环节乃至与供应商的通力合作,共同实现目标成本的成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目标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物流、建筑、服务等行业应用。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三条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应遵循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300 号——成本管理》 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要求处于比较成熟的买方市场环境,且产品的设计、性能、质量、价值等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多样化特征。

第五条 企业应以创造和提升客户价值为前提,以成本降低或成本优化为主要手段,谋求竞争中的成本优势,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第六条 企业应成立由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财务、信息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团队,负责目标成本的制定、计划、分解、下达与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效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第七条 企业能及时、准确取得目标成本计算所需的产品售价、成本、利润以及性能、质量、工艺、流程、技术等方面各类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八条 应用目标成本法一般需经过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达成到再设定、再分解、再达成多重循环,以持续改进产品方案。

企业应用目标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应用对象、成立跨部门团队、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容许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分解可实现目标成本、落实目标成本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以及持续改善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目标成本法的应用目标及其应用环境和条件,综合考虑产品的产销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用对象。

企业一般应将拟开发的新产品作为目标成本法的应用对象,或选择那些功能与设计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产销量较大且处于亏损状态或盈利水平较低、对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老产品作为目标成本法的应用对象。

第十条 企业负责目标成本管理的跨部门团队之下,可以建立成本规划、成本设计、成本确认、成本实施等小组,各小组根据管理层授权协同合作完成相关工作。

成本规划小组由业务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设定目标利润,制定新产品开发或老产品改进方针,考虑目标成本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收集相关信息、计算市场驱动产品成本等。

成本设计小组由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规格,负责对比各种成本因素,考虑价值工程,进行设计图上成本降低或成本优化的预演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可实现目标成本的设定和分解等。

成本确认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分析设计方案或试制品评价的结果,确认目标成本,进行生产准备、设备投资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可实现目标成本设定与分解的评价和确认等。

成本实施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确认实现成本策划的各种措施,分析成本控制中出现的差异,并提出对策,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评价等。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落实目标成本责任、考核成本管理业绩等。

第十一条 目标成本法的应用需要企业研究与开发、工程、供应、生产、营销、财务和信息等部门收集与应用对象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包括:

(一)产品成本构成及料、工、费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二)产品功能及其设计、生产流程与工艺等技术信息;

(三)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供求状况、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信息;

(四)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群体、分销方式和渠道、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等信息;

(五)本企业及同行业标杆企业产品盈利水平等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容许成本,是指目标售价减去目标利润之后的余额。

目标售价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客户感知的产品价值、竞争产品的预期相对功能和售价,以及企业针对该产品的战略目标等因素。

目标利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利润预期、历史数据、竞争地位分析等因素。

第十三条 企业应将容许成本与新产品设计成本或老产品当前成本进行比较,确定差异及成因,设定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企业一般采取价值工程、拆装分析、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供应链全程成本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寻求消除当前成本或设计成本偏离容许成本差异的措施,使容许成本转化为可实现的目标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主要功能对可实现的目标成本进行分解,确定产品所包含的每一零部件的目标成本。在分解时,首先应确定主要功能的目标成本,然后寻求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并把主要功能和主要功能级的目标成本分配给零部件,形成零部件级目标成本。同时, 企业应将零部件级目标成本转化为供应商的目标售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将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功能级目标成本、零部件级目标成本和供应商目标售价进一步量化为可控制的财务和

非财务指标,落实到各责任中心,形成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并辅之以相应的权限,将达成的可实现目标成本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据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和成本控制标准, 按照业绩考核制度和办法,定期进行成本管理业绩的考核与评价,为各责任中心和人员的激励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将产品实际成本与设定的可实现目标成本进行对比,确定其差异及其性质,分析差异的成因,提出消除各种重要不利差异的可行途径和措施,进行可实现目标成本的重新设定、再达成,推动成本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八条 目标成本法的主要优点是:一是突出从原材料到产品出货全过程成本管理,有助于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强调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全过程和全员管理,有助于提高客户价值和产品市场竞争力;三是谋求成本规划与利润规划活动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九条 目标成本法的主要缺点是:其应用不仅要求企业具有各类所需要的人才,更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合作,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