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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8〕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我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第三批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

2.《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

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5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2号——风险清单》

5.《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7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和应用方法。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分公司、分厂、车间、分部等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资金等内部交易时所采用的计价标准。

责任中心,是指企业内部独立提供产品(或服务)、资金等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界定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计量其绩效,为实施激励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内部转移定价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业务流程相对复杂、设置了多个责任中心且责任中心之间存在内部供求关系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执行及调整应符合相关会计、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益性原则。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应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避免为追求局部最优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情况;同时,应兼顾各责任中心及员工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应当与企业所处行业特征、企业战略、业务流程、产品(或服务)特点、业绩评价体系等相适应, 使企业能够统筹各责任中心利益,对内部转移价格达成共识。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五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300 号——成本管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400 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企业一般由绩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搭建内部交易和内部转移价格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审核、批准内部转移定价方案,并由财务、绩效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核算、对内部交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报告等内部转移价格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与所采用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相适应的内部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获取所需的内部转移价格,灵活确定有关定价方式,客观反映各责任中心绩效。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用内部转移定价工具方法,一般按照明确责任中心、制定与实施转移价格、分析与评价内部转移价格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特征、业务流程、组织结构等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各责任中心及其主要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将直接对外销售或有一定销售决策权的责任单位设置为内部利润中心,内部利润中心是既对成本费用负责、又对利润负责的责任中心;将中间产品(或服务)、辅助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设置为内部成本中心,内部成本中心是主要对成本费用负责的责任中心。企业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将中间产品(或服务)、辅助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设置为模拟的内部利润中心,该中心除降低成本外还承担优化品种结构、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资金占用等责任。

第十条 企业绩效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根据各责任中心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分别确定适当的内部转移定价形式。内部转移定价通常分为价格型、成本型和协商型。

(一)价格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由成本和毛利构成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内部利润中心。

责任中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经常外销且外销比例较大的, 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外部活跃市场可靠报价的,可以外销价或活跃市场报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责任中心一般不对外销售且外部市场没有可靠报价的产品(或服务),或企业管理层和有关各方认为不需要频繁变动价格的,可以参照外部市场价或预测价制定模拟市场价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没有外部市场但企业出于管理需要设置为模拟利润中心的责任中心,可以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一定比例毛利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二)成本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以标准成本等相对稳定的成本数据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内部成本中心。标准成本的制定参见《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302 号——标准成本法》。

(三)协商型内部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内部供求双方为使双方利益相对均衡,通过协商机制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分权程度较高的情形。协商价的取值范围通常较宽,一般不高于市场价,不低于变动成本。

第十一条 除以外销价或活跃市场报价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可能随市场行情波动而变动较频繁外,其余内部转移价格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使需求方责任中心的绩效不受供给方责任中心绩效变化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核算各责任中心资金占用成本,将其作为内部利润的减项,或直接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中心占用的资金一般指货币资金,也可以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存货以及应收款项等。占用资金的价格一般参考市场利率或加权资本成本制定。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内部转移资金,应综合考虑产品现金流及重定价特点、信息技术手段及管理需求等因素,分析外部金融市场环境, 选择适当的资金转移定价和收益率曲线,获取收益率曲线中特定期限的利率,确定资金转移价格。资金转移定价主要包括指定利率法、原始期限匹配法、重定价期限匹配法、现金流匹配定价法等。

(一)指定利率法,是指以单一利率作为某类资金转移价格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无确定期限、利率类型为不定期调整类型的资金业务, 以及缺乏数据累积的最初阶段。

(二)原始期限匹配法,是指对有明确期限的资金,按照其期限制定与其匹配的转移价格,且在到期之前转移价格保持不变的定价方法。一般适用于定期存贷款及银行贴现票据等到期支付全部本息的固定利率类型的资金业务。

(三)重定价期限匹配法,是指按照资金重定价的期限获取收益率曲线上对应利率,将该利率作为资金的转移价格,且在重定价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定价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分离资金重定价周期中的利率风险。一般适用于浮动利率类的资金业务。

(四)现金流匹配定价法,是指按照现金流的特性,先针对每一笔现金流按照原始期限匹配法或重定价期限匹配法制定转移价格,再对每笔现金流的转移价格加权平均得出转移价格,且在期限内(或重定价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定价方法。一般适用于能够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分布的资金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及时对内部转移定价形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考核责任中心绩效的依据;同时,应监测内部转移定价体系运行情况,协调、裁决交易中的争议,保障内部转移定价体系运转顺畅。此外,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转移定价应用评价工作,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调整定价策略。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转移定价的主要优点:能够清晰反映企业内部供需各方的责任界限,为绩效评价和激励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 内部转移定价的主要缺点:可能受到相关因素影响, 内部转移定价体系产生的定价结果不合理,造成信息扭曲,误导相关方行为,从而损害企业局部或整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