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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会计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四条 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保障会计信息化建设投入,推动会计信息化与业务信息化融合,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保障会计数据安全,防止会计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三)可靠性原则。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四)效率性原则。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降低会计工作成本。

(五)可扩展性原则。适应单位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便于系统升级和功能扩展。

第六条 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应用,实现电子凭证从接收、解析、入账到归档的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建设#

第一节 规划与组织#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制定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将会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明确会计信息化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保障会计信息化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既懂会计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素养。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信息化建设投入,合理安排会计信息化建设资金,确保会计信息化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节 系统建设与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会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系统功能、技术架构、数据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要求,具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功能。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推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集成,实现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自动传递和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制定系统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验收标准,确保系统顺利上线运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系统故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三章 会计数据管理#

第一节 数据采集与输入#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数据采集和输入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电子凭证,通过系统对接、数据交换等方式自动采集电子凭证数据,减少人工录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数据输入校验机制,对输入的会计数据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校验,防止错误数据进入系统。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保存会计数据输入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数据来源可追溯。

第二节 数据处理与存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数据处理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处理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处理的内部控制,建立数据处理审核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处理操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数据存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存储安全、完整、可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异地保存,确保数据可恢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对会计数据进行归档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准确、可用。

第三节 数据输出与共享#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数据输出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输出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及时编制和输出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支持按照会计数据标准输出会计数据,便于会计数据在不同系统之间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会计数据在单位内部和与外部相关方之间的有序共享。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安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会计数据安全,防止会计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保障会计数据安全:

(一)身份认证。采用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技术,确保用户身份真实。

(二)访问控制。建立权限管理制度,按岗位角色分配操作权限,实现最小权限原则。

(三)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四)安全审计。建立操作日志制度,记录关键操作行为,支持安全审计。

(五)病毒防护。部署病毒防护系统,防范病毒和恶意软件入侵。

(六)入侵检测。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威胁。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会计信息化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制定会计信息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安全事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会计信息化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评价机制,定期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发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软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会计软件评测,公布评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会计信息化相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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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