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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4〕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财政部

2024年7月29日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会计软件的开发、销售、服务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相关业务的软件,包括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软件、财务共享服务软件等。

第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安全,支持会计档案电子化。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电子凭证的处理,具备电子凭证的接收、解析、生成、验证、归档等功能。

第二章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会计数据输入功能;
(二)会计数据处理功能;
(三)会计数据输出功能;
(四)会计数据存储功能;
(五)会计数据安全功能;
(六)其他必要功能。

第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多币种、多语言,满足跨国经营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多账套管理,满足集团化管理和财务共享服务的需要。

第二节 会计数据输入功能#

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会计数据输入功能:

(一)手工输入功能,支持用户通过键盘、鼠标等设备手工录入会计数据;
(二)批量导入功能,支持从其他信息系统、电子文件等批量导入会计数据;
(三)接口对接功能,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通过接口自动传输会计数据;
(四)电子凭证接收功能,支持接收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输入功能。

第十一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电子凭证的自动解析和数据提取,将电子凭证中的结构化数据自动转换为会计数据。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对输入的会计数据进行合法性校验,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据类型校验;
(二)数据格式校验;
(三)数据范围校验;
(四)业务逻辑校验;
(五)其他必要的校验。

第三节 会计数据处理功能#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会计数据处理功能:

(一)记账功能,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二)算账功能,自动计算账户余额、发生额等;
(三)结账功能,支持期末结账和年度结账;
(四)对账功能,支持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等;
(五)调账功能,支持错账更正和账务调整;
(六)其他必要的处理功能。

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多账簿体系,满足会计准则制度对不同会计政策、不同会计期间等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外币核算,自动进行汇率折算和汇兑损益计算。

第十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辅助核算,包括但不限于:

(一)部门核算;
(二)项目核算;
(三)客户核算;
(四)供应商核算;
(五)个人核算;
(六)其他辅助核算。

第四节 会计数据输出功能#

第十七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会计数据输出功能:

(一)查询功能,支持按多种条件查询会计数据;
(二)显示功能,以图表等多种形式展示会计数据;
(三)打印功能,支持打印账簿、报表等;
(四)导出功能,支持将会计数据导出为多种格式文件;
(五)接口传输功能,通过接口向其他系统传输数据;
(六)其他必要的输出功能。

第十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生成符合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XBRL等标准格式财务报告的生成和输出。

第五节 会计数据存储功能#

第二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会计数据存储功能:

(一)数据保存功能,安全保存会计数据;
(二)数据备份功能,支持自动和手动备份;
(三)数据恢复功能,支持从备份数据恢复;
(四)数据归档功能,支持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
(五)数据迁移功能,支持数据在不同系统间迁移;
(六)其他必要的存储功能。

第二十一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会计电子档案管理,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完整性,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被篡改、删除或损坏。

第六节 会计数据安全功能#

第二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会计数据安全功能:

(一)身份认证功能,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和验证;
(二)权限管理功能,按岗位角色分配操作权限;
(三)访问控制功能,控制用户对数据的访问;
(四)操作日志功能,记录关键操作行为;
(五)数据加密功能,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保护;
(六)安全审计功能,对系统安全进行审计;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功能。

第二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技术,支持多因素认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权限,关键岗位应当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完整记录操作日志,日志内容至少包括: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操作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软件应当定期对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异地保存。

第三章 会计软件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并对软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软件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帮助用户正确使用软件。

第三十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软件升级、维护等服务,及时修复软件缺陷。

第三十一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保护用户数据安全,不得泄露用户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会计软件评测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软件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会计软件评测。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软件备案制度,会计软件供应商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软件进行功能评测,评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软件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供应商履行服务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会计软件用户有权向财政部门投诉会计软件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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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